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9]44号 2009-3-20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加紧落实,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贯彻。 2、各地应将《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摆放在征收大厅或放在国税网上供扣缴义务人取用或下载。 3、各地应按照文件要求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台账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并加强后续核查和跟踪管理。 4、由于该《管理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时间较紧,我们将在《管理办法》执行一段时间后再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请各地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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