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的财务处理问题——基于14号通知 为了进一步细化对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资管产品”)会计处理的指导,助力资管行业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发布了《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2〕14号,以下简称“14号通知”),14号通知对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处理给出了更为全面、详细的指引,包括会计处理规定、会计科目设置和主要账务处理以及会计报表格式等。该文件是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就资管产品的特定会计问题作出的细化规定,对于文件中未作出规范的交易或事项,资管产品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本文基于会计规定对涉及到的重点财务问题进行梳理解读,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规定中明确资管产品范围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类资管产品,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等。 二、适用准则 对于适用准则类型,需要区分资管产品是否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以下简称33号准则)规定的投资性主体,所谓投资性主体,指的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主体:(1)该主体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其主要活动是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且其目的是为这些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这是一个投资性主体与其他主体的显著区别;(2)该主体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投资性主体的经营目的一般可能通过其设立目的、投资管理方式、投资期限、投资退出战略等体现出来,例如,一个基金在募集说明书中可能说明其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本增值、一般情况下的投资期限较长、制定了比较清晰的投资退出战略等,这些描述与投资性主体的经营目的是一致的;反之,一个基金的经营目的如果是与被投资方合作开发、生产或者销售某种产品,则说明其不是一个投资性主体;(3)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投资性主体定义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以公允价值作为其首要的计量和评价属性,因为相对于合并子公司财务报表或者按照权益法核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而言,公允价值计量所提供的信息更具有相关性。 三、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资产分类 资管产品的分类与22号金融工具准则的划分依据基本相同,首先需要根据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进行确定。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具体可以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其中,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本金金额可能因提前还款等原因在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动,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具体分类如下表所示: (二)资产减值 资产管理产品应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此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一致,需要产品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的相关金融资产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具体会计分录: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债券投资减值准备/其他综合收益 (三)资产估值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财会〔2014〕6号,以下简称39号准则)的规定,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时应当加强金融资产的估值管理,确保所采用估值技术和输入值的适当性以及估值结果的可靠性,不得随意变更同一金融资产的估值技术。 (四)交易性金融资产为债权投资利息处理 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为债权投资的,在持有期间可以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将扣除该部分利息后的公允价值变动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可以也可以不单独确认前述利息,而通过交易性金融i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汇总反映包含利息的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化。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初始确认债权投资时作出上述选择并一致应用于类似债权投资,不得随意变更。 (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 14号通知附件规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可以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这里明确了产品可以选择将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至投资收益,也可以选择不转出至投资收益,但是在产品存续期内会计核算应当保持一致。 (六)利息收入增值税的处理 14号通知附件对资管产品的利息收入涉及的增值税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确认应税利息收入等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时确认相关应纳税额。这一点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一致,即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管理人报酬 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收取管理人报酬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管理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期间,将当期发生的管理人报酬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为:计提管理人报酬时,借记“管理人报酬”科目,贷记“应付管理人报酬”科目。实际支付管理人报酬时,借记“应付管理人报酬”,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报表编制 资产管理产品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为满足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等需要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编制并向母公司报送现金流量表。可以看出文件并未要求全部产品必须包含现金流量表。 六、生效日期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资产管理产品自2022年1月1日起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应当遵循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 来源: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王拴拴 2022.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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