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6]5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2-15
摘要: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体经营户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6号)规定,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6]59号       2006-02-15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芜湖市金百川宾馆能否享受再就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请示》(芜地税[2005]137号)。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93号)的规定,个体经营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以后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新办个体经营户。由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税收政策。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体经营户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6号)规定,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02月1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