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加强和改善民用工业为国防军工协作配套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全文失效]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起,本法规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一、计划管理问题 由于国防军工部门的科研、生产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所以民口相应承担的为国防军工协作配套任务,一般应作为国家指令性计划(具体项目目录由供需双方主管部门商定)。 根据简政放权的精神,民口为国防军工协作配套的科研、生产计划,按国防军工部门所提需要,由主管的民用工业部门会同有关物资分配部门(按照国家物资管理体制的分工)综合平衡后,由主管民用工业部门下达。 主管民用工业部门要会同有关省(区、市)对下达的军工协作配套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负责协调,处理出现的问题。 为保证军工协作配套计划的稳定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有关民用工业部门除安排好年度计划外,要做好中、长期计划,逐步实行三年滚动计划。为此,军工部门和军队订货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中长期计划,向民用工业部门提出三年的协作配套物资和装备的需要计划,作为民用工业部门制订计划的依据。 二、物资供应问题 继续实行目前按“零”字户头申请分配的办法,即:民用工业部门承担国防军工协作配套任务所需国家统配金属原材料和部管物资,由本部门“零”字户头向国家物资局和产品主管分配部门申请,按计划优先分配供应。 三、价格、税收问题 (一)关于价格。在国家对军品价格未作全面调整的情况下,对民用工业承担国防军工协作配套的专用原材料和专用配套设备的研制、生产发生亏损或利润过低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对其价格作适当幅度的调整: (1)产品计划成本利润率低,甚至亏损的,结合产品供求情况,价格可适当提高,提高的幅度以产品计划成本利润率最高不超过15%为限;产品计划成本利润率高于同类产品的,价格应予适当降低。 (2)由于产品更新换代,技术指标已经提高的,则实行优质优价。 (3)订货数量过少、不足订货起点数的产品,其价格可由供需双方商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价格的调整,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关于税收。民用企业、科研单位为国防军工生产军品直接提供协作配套产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照顾;对为军工协作配套的新产品,可比照民用新产品的减、免税办法,享受减、免税照顾。具体的减税、免税规定,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四、用户择优选择供货单位问题 列入指令性计划的原材料和配套产品,原则上采取定点生产、定点供应的办法。定点供应关系一经确定,单方不得随意中断。若确需转点,必须做好衔接工作。用户在提出任务时,可以对供货单位提出选择的建议;民用工业主管部门在安排任务时,要充分考虑用户的要求,根据布局、经济效益、质量、进度、价格等因素统筹安排。用户若对安排厂点有异议,允许自选供货单位,但此任务不再列入指令性计划。 五、新产品研制和技术改造问题 (一)民口为军工协作配套研制所需经费,采用以下几种解决办法: (1)纳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重点科研项目,由国家安排。 (2)由国防军工部门提出、民用工业主管部门安排的重点科研项目,其所需研制经费,除由民用工业主管部门和研制单位的科技三项费用或科技发展基金中安排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解决办法:按有关规定由提出方预付一定比例的资金,预付资金可用研制产品偿还;一次性或需要量很少的产品和难度不大、所需费用不多的科研项目,研制费可摊入成本;难度较大的重点科研项目,研制经费不足的,由国家适当补助一部分。 (3)由国防军工单位直接委托民口研制单位安排的科研项目,可根据有偿合同制的原则,研制经费由供需双方议定。 (4)对于有较明显经济效益的科研项目,民用工业主管部门可试行将拨给的科研经费在项目取得经济效益后,收回一定比例,用于研制其他军工新产品,周转使用。 (二)民用工业承担军工任务所需技术改造资金采取以下渠道解决: (1)民用工业部门和民用企业在安排本部门、本企业技术改造时,应本着“军民兼顾,统筹安排”的原则,对承担军工任务所需技术改造资金给予合理的安排,并纳入中、长期和年度技术改造计划。 (2)从军工专用生产线所提取的折旧资金,原则上应用于军工生产线自身的技术改造。 (3)国家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或贷款时,对民用工业部门承担军工任务单独划出一笔,作为应急措施。 国家在批准安排军事装备的重大专项工程时,按照系统工程管理办法,在经费中要包括民用工业部门为其配套的原材料及配套产品所需研制和技术改造经费。 六、生产能力的保存和调整问题 继续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军品生产线的规定精神。凡因任务不足需要保存生产能力的军品生产线的撤销和调整,要按一定程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做好军品生产的长期计划,尽量保持军品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利于军品生产能力的保存。 民口为保存军工协作配套生产能力,最根本的办法是要贯彻军民结合的方针,尽量将军品推广于民用,做到寓军于民;或者是通过承接工艺相近民品的办法解决。个别难于军民结合,而又确需保存生产能力的军品专用生产线,则可报请国家批准予以封存,并由国家核拨一定的维护费。 七、管理体制问题 在部门和省(区、市)不再直接管企业的改革形势下,对民口的军工科研、生产如何管理问题,总的意见是:考虑到军工的特点,为了保证军工科研生产的行政指挥系统在民口不至中断或脱节,对现承担军工协作配套任务的民用工业部门和省(区、市),仍应保留一定形式的管理机构,负责归口管理本行业、本地区军工协作配套任务的计划下达和执行中的协调工作。 八、奖励问题 对民用企业、科研单位承担军工协作配套任务的奖励,不仅要看其经济效益,更应衡量其对国防现代化的贡献。各主管部门在评审科技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科技进步奖时,应注意照顾军工任务这一特点。 职工奖金问题,各企业、科研单位,对从事军品科研和生产的人员的个人奖金一般应不低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奖金。 国务院 中央军委 1985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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