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鲁税三[1989]138号 1989-11-30 各市、地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3号《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有些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层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山东省税务局 1989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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