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9]202号 2009-10-16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确定我省有权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地方税务机关为县(市、区)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名单附后,厦门市范围的由厦门市地税局另行确定公布)。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具体流程和时限作出规定并公布,同时在内部明确工作规程和岗责,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审批过程中应及时主动向上级请示汇报,审批决定同时报上一级备案。上级机关要加强指导和督查。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填报使用时均为一式两份,一份由纳税人(代理人)或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提交地税机关。 三、各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做出审批决定,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进行出具告知。 四、各地应认真做好辖区内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汇总统计工作,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于每年1月20日之前向省局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 五、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反映。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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