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衢江区耕地占用税费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2]12号 2002-08-13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衢江区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问题的请示》(衢财农[2002]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市由于行政区域撤并,撤消衢江区。为了统一税政,平衡税负,衢江区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按衢州市的征收标准即每亩6000元执行。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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