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享受税收优惠个体工商户管理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5]22号 2005-03-09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以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体工商户享受税收优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希认真贯彻执行。 1、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体工商户雇工7人(含)以下的经营行为。 2、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其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以上的,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即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提出减免税申请时,纳税人应从“金华财税”网站下载或各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并携带职工名册、工资表、盖有“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形章的《下岗人员再就业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由各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3、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型企业,必须是从无到有新办的;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能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4、对于雇工8人以上而又未达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30%以上比例的下岗失业人员经办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5、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各税务分局要在4月10日前完成对享受税收优惠个体工商户的清理、上报数据工作。 (1)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收缴其领用的《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经营(专用)发票》,同时核定并追补定期定额部分和1月1日以后缴销发票部分的应征税费款。 (2)对于本通知第4点的定期定额户名单,请各分局及时告知市局征管处,统一在FT2000操作中作新增个体行业处理。 (3)及时上报清理数据。停止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体工商户清单按附表一填写;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体工商户清单,按附表二填写,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市局税政处及征管处。2005年1月1日以后新办理的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体工商户清单,按季填写附表二,季末5日内上报市局税政处及征管处(二张附表到TFP“税政处”可下载。) 6、各税务分局要切实加强对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的跟踪管理,重点掌握其经营规模及发票领用缴销情况,及时分析税收收入的变动情况。年内,市局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附件: 1.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汇总表(个体工商户)(略) 2.个体工商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季度统计汇总表(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03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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