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砂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地税政[2005]137号 2005-12-6 税屋提示——依据丽地税公告[2016]7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砂资源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36号)精神,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开征建筑用砂资源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在我市境内开采建筑用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建筑用砂资源税税额标准暂定为1元/吨。 二、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同时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做好征收工作。 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地税局。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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