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发[1999]30号 1999-4-23 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税发[1999]39号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我省原有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暂凭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即四川省饲料工作总站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原件和四川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核意见原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并按以下程序办理免税手续: (一)本通知所列饲料生产企业(名单附后)实行一户一批的审批办法。饲料生产企业首先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并填写《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产品审批表》(附后,以下简称《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查签章后,于当年一季度内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批。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依据省国税局签章后的《审批表》办理本年度免税手续。 (二)本通知所列名单以外的饲料生产企业实行汇总上报,由省国税局按地区批复。各市、地、州国税局于当年一季度内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该类饲料生产企业的有关生产经营情况,按要求填写《饲料生产企业免税产品报批统计表》(表式附后),与书面免税请示一并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二、鉴于文件下发较晚,今年饲料生产企业的免税手续于6月底前办理,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三、商业企业批发零售饲料的增值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审批免征。 四、对1999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以及新增加饲料品种的免税手续,应自投产之日起三月内,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其免税手续办理期间实现的增值税可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申请缓期缴纳,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免税手续后,自投产之日起予以免税。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免税手续的,应自免税手续办理完毕后予以免税。 五、各级国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税务管理,严格按规定执行有关饲料免税政策,及时办理免税审批手续,但不得擅自乱开减免税口子,也不得将免税审批权限层层下放。 附件:《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免税产品审批表》、《饲料生产企业免税产品报批统计表》、《四川省大型饲料生产企业名单》(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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