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权管理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18
摘要:增值税纳税人申请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权备案登记表》(一式 二份,见附件,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声明放弃免税(减税)权,并承诺36个月内不再申请增值税免税(减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权管理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2013-11-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第三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为规范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权管理,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将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申请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权备案登记表》(一式 二份,见附件,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声明放弃免税(减税)权,并承诺36个月内不再申请增值税免税(减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备案登记表》,对纳税人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并装订成册。

  三、本公告规定的《备案登记表》,纳税人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打印。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权备案登记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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