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权管理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2013-11-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第三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一、增值税纳税人申请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权备案登记表》(一式 二份,见附件,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声明放弃免税(减税)权,并承诺36个月内不再申请增值税免税(减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备案登记表》,对纳税人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并装订成册。 三、本公告规定的《备案登记表》,纳税人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打印。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权备案登记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