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2]122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地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4-11
摘要:省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及各市州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按规定比例向所属农村信用社提取的管理费,在计算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地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2]122号            2002-4-11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省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关于省地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函》(鄂信合管函[2002]2号),为了保障我省省地两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日常经费支出,促进信用合作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2]258号)和《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941号)规定,结合我省省地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正常经费支出实际,经研究决定,2001年度我省省地两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按信用社总收入的0.5%提取,其中省级按0.2%提取,地级按0.3%提取。省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及各市州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按规定比例向所属农村信用社提取的管理费,在计算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4月1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