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按期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国发(1983)75号文件下达后,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通知和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在调查、测算和准备开征所得税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从六月一日起按期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创造了条件。 为了做好按期开征工作,现将有关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的地区和部门, 均应按国务院75号文件和财政部(83)财企字154号、(83)财商字35号、(83)财税字116号和(83)财预字65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通知所属企业按隶属关系,从六月一日起,向国家金库分别交纳所得税和初步核定的应交税后利润或调节税。 二、凡准备工作大体就绪,但还有一些遗留问题的地区和部门,不要因为一些局部的或个别的问题,延误所得税的按期开征工作。具体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1.对计算税、利的基数和税后利润上交比例、数额已初步确定的企业,如期开征所得税,并上交税后利润或调节税。 2.对按统一税率纳税问题不大,但税后利润留交比例、数额尚未确定的企业,应先按实现利润预交55%的所得税和一定比例的税后利润,待正式核定税后利润留交比例、数额后,再行清算。 3.对按照统一税率纳税,税后利润明显不够合理留利的企业,可先由各级财税部门和主管部门协商,暂定一个纳税比例,预交所得税,待正式核定减征税率后,再进行清算。 三、已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经委批准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办法或其他办法的,可按原批准的具体办法办理。省、市、自治区已经正式补报了文件,要求批准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企业,在未正式批准前,暂按原来办法交纳利润,不能拖延不交。待批复后,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做好工作,尽快按批复的意见办理。 四、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企业的利改税方案,包括计算的数据、核定的企业留利、税后利润上交比例、数额和减征所得税额等, 均应力争于六月底前汇总完毕, 中央各部和京、津、沪三市以及实行总额分成财政体制的省,报我部批准,其余地区报我部备案。 财政部 1983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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