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全国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政业务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对营业税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层供销社将采购的农、林、牧、水产品在系统内调拨和调拨给上贸企业、国营商业企业以及调给工业企业作原材料的,暂免征收批发环节的营业税。 二、学校之间、学校与科研单位之间交流学术文章以及学校出售给本校学生讲义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但对学校发行的学报,校刊及其他出版物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为了支持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实行定员定额,对企业撤出的混岗和富余人员,新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从事旅店、饮食、修理、修配、加工、浴池、理发、缝纫、装卸搬运、建筑安装、修缮业务的,从经营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一年。 本通知的免税规定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1985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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