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一家纺织企业,为生产设备织机的正常使用,购入了加湿空调及环境空调,现地税机关认定,我单位此部分空调应当计入房产原值交纳房产税,但此部分空调实质不是房屋的附属设备,是可以根据需要而移动的,房屋报废时空调还是可拆卸并重新安装的。此部分加湿和环境空调是否应当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的规定: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贵企业所说的加湿空调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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