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科[2022]23号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2-22
摘要:经核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核免税资格。经审核符合免税资格的机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继续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审核不符合免税资格的机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科[2022]23号          2022-2-22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县(市)科技、财政、民政、税务管理部门,各隶属海关,省直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工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郑州海关、河南省税务局制定了《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民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

2022年2月22日

“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社会研发机构“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27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研发机构,包括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和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

  第一章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第三条 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初步审核后,将审核后的名单及上述申报材料提交省科技厅核定。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郑州海关和河南省税务局核定名单后,由省科技厅将符合免税资格名单函告郑州海关,注明享受政策起始时间和批次,同时抄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河南省税务局。

  第五条 经核定的社会研发机构可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减免税手续。

  第二章 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第六条 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河南省;

  (二)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

  (三)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郑州海关和河南省税务局核定名单后,由省科技厅将符合免税资格名单函告郑州海关,注明享受政策起始时间和批次等,同时抄送省财政厅、河南省税务局。

  第八条 经核定的社会研发机构可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减免税手续。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上述单位免税进口商品范围,按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执行。

  第十条 经核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核免税资格。经审核符合免税资格的机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继续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审核不符合免税资格的机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重新审核后,省科技厅将审核结果分别函告郑州海关、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河南省税务局。对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机构,在函中注明停止享受政策日期。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后,有关机构向海关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且已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应补缴税款。

  第十一条 上述机构在免税资格核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科技厅查实其不宜适用进口免税政策后,分别将有关情况函告郑州海关、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河南省税务局,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以后,有关机构向海关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且已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应补缴税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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