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8-09
摘要: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规定执行;补贴期限每人最长不超过1年。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社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部署要求,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工作,鼓励企业稳岗扩岗,促进就业与“4+4+6”现代化产业协调发展,确保全市就业局势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发挥主体作用

  (一)鼓励企业自主招工招才,对招收初次来厦就业、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同一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含)以上的,给予企业500元/人一次性招工招才奖励。所需资金按企业税收缴交关系,由相应的市、区级财政或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自承担。

  (二)支持企业利用校企合作、新型学徒制等鼓励政策加强用工保障。由人社部门负责,有计划开展校企合作活动,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支持企业深化产教融合,施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对企业完成培训任务并经考核鉴定合格的,根据培训的职业(工种)级别,按照四级(中级工)5000元/人·年、三级(高级工)6000元/人·年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参照企业新型学徒制模式开展毕业年度学生学徒制培训,帮助实习学生加强实操技艺,对完成培训符合条件的,按照中职(中级工)级别3000元/人、高职(高级工)及以上级别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三)支持企业结合用工周期,组织员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考取各类技能证书,按证书等级标准给予培训补贴,服务员工成长。对在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实名制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经考试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培训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证书500元/人、五级(初级工)700元/人、四级(中级工)1000元/人、三级(高级工)1500元/人、二级(技师)2000元、一级(高级技师)3000元/人。纳入我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工种),培训补贴上浮20%。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四)深化劳务协作,与劳务输出合作地共同认定市外劳务输入基地劳务运营机构,每年根据劳务运营机构为我市提供就业政策宣传、岗位信息发布、招聘活动、校企对接活动等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经市、区人社部门考核通过的,给予劳务运营机构5万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认定方所属的同级财政承担。

  (五)支持各区在用工活跃、劳动力密集、自发聚集形成求职地等区域设立零工市场、零工驿站,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参与建设和运营。对经人社部门认定的零工市场、零工驿站,每年根据服务人数、成效等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对市场化运营的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绩效考核优秀的,分别给予12万元/家、5万元/家运营补贴;对绩效考核良好的,分别给予10万元/家、3万元/家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六)鼓励省外劳务输入基地为我市企业输送劳动力,对输送初次来厦的省外劳动力,在我市企业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含)以上的,经核实确认后,给予省外劳务输入基地劳务运营机构2000元/人的输送奖励。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七)鼓励市、区两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举办或开展线下市场招聘、外出招聘、校园招聘、校企合作活动,保障企业招工招才需求。对企业派员参加(每个企业每次限2人、应邀参与承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次限5人)市、区人社部门组织的市外招工、招才、校企对接等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由人社部门补贴50%,招聘活动费用统一由主办方承担。上述交通住宿补贴费用以及伙食费、场地布置费、招聘信息宣传费、招聘简章印刷费、租车费等与外出招聘、校园招聘和校企合作活动有关的费用,由组织活动的市、区级财政各自承担。

  用人单位可免费在厦门“i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聘信息,免费参加市、区两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采购服务方式开展的线下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活动,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八)运用社保补贴支持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重点群体就业。

  1.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包括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所需资金按照用人单位税收缴交关系,由相应的市、区级财政或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自承担。

  2.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规定执行;补贴期限每人最长不超过1年。所需资金按企业税收缴交关系,由相应的市、区级财政或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自承担。

  (九)鼓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省内就业困难人员在厦灵活就业,对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的,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费用予以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十)持续做好就业见习,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机关、参公事业单位除外)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帮助他们获得岗位实践机会。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见习,且每月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担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的用人单位,在见习期间按月给予见习单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10%的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期限为3-12个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留用奖励,奖励标准为留用人员见习期间每人每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十一)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且不限于国有企业、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专门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尤其是重点安排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对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对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但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并办理就业登记的,可依规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月标准为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按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渠道承担。

  (十二)鼓励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对招收在我市办理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同一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含)以上的,按照吸纳符合条件失业人员就业人数,给予企业5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一登记失业人员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同一登记失业人员被不同企业吸纳,按办理就业登记时间顺序,由第一家吸纳该人员的企业享受。 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四、强化创业支持带动就业

  (十三)组织开展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入驻商事主体20个及以上、入驻商事主体共带动吸纳就业50人(含入驻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及以上的在厦运营创业孵化载体,可申请参加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认定。每年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带动就业成效评估,根据载体功能制度建设、入驻商事主体数量、吸纳就业人员数量、帮扶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参与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活动、协助入驻商事主体享受政策、创业服务工作开展等情况,按A、B、C及D(不达标)四个等级进行分级评估,其中A级不超过参评数的20%,B级不超过参评数的30%。对于评估等级达到A级、B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成效奖励。连续两年评估D级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3年内不得再次参评。积极推荐市级基地参加省级、国家级基地评选,对获评省级、国家级基地的,按省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十四)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在厦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商事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含1年)且申请时仍在正常运营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人或同一商事主体不得重复享受。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十五)鼓励在厦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初创三年内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6个月或有6个月以上工资发放银行记录,且申请补贴时该员工仍在申请单位就业的,可按该单位招用人数(法定代表人除外)给予该单位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同一被吸纳就业人员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补贴。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十六)组织开展优秀创业项目市级资助评选,对厦门市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毕业5年内在厦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项目进行评选,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对同时获得市级资助、省级资助的创业项目,可重复享受。推荐优秀项目参加市级及以上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项目成果展示交流、创业项目推介等活动的,每个项目或参展对象给予2000元的活动补助。资助奖励由市级财政承担,优秀项目活动补助由项目推荐单位所属同级财政承担。

  (十七)支持市、区人社部门与高校、知名培训机构合作,举办初创企业经营能力提升班。每年资助一批初创五年内的企业经营者(含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参加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按每人最高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组织活动的市、区级财政各自承担。

  五、持续做好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十八)以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从业人员和就业创业指导专家为主体,建立就业“红娘”队伍,帮助离校未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创业。将开展就业“红娘”结对帮扶纳入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范围,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开展结对帮扶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对非公职人员结对帮扶促进离校未就业困难毕业生稳定就业的(即被用人单位录用,办理就业登记并在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及以上),可根据帮扶促进人数给予每人最高1000元一次性就业“红娘”补贴。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十九)市、区可通过采购服务方式,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专业力量为重点群体、自主创业对象和各类企业提供各类就业创业服务,组织开展创业项目成果展示交流、创业项目评审推介、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评选、创业孵化基地评审等各项活动。其中,对有创业意愿、创业计划,尚未注册成立商事主体的准创业群体提供开业指导服务(包括并不限于项目论证、创业政策、商事登记、市场拓展等),每完成1人开业指导服务,并实现注册登记商事主体的,给予服务提供方2000元/人补助;对承接开展就业创业主题服务活动(包括并不限于职业指导、政策宣传、专题讲座、就业创业沙龙、就业创业服务进基层、就业创业服务进校园、就业创业服务进基地、就业创业服务进园区等),根据活动规模、服务人数等,给予最高3万元/场活动组织补助;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创业指导专家(创业导师)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创业项目评选、基地评选、就业创业指导、就业创业咨询、人力资源市场分析等活动,给予500元/半天专家劳务补助。所需资金由采购服务的市、区级财政各自承担。

  六、其他事项

  (二十)本通知中“初次来厦就业”劳动力是指来厦就业之前12个月未在厦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厦门户籍人员;“本市新成长”劳动力是指在厦无就业登记记录、无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的厦门户籍人员。

  (二十一)本通知第一条“企业自主招工招才奖励”、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补贴”、第十二条“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第六条“劳务输入合作运营机构输送奖励”不能重复享受。本通知印发实施前已享受过我市“创业启动补助”的,不再享受第十四条“一次性创业补贴”。本通知印发时正在享受原“创业场地补贴”政策未期满的,可按原核定期限及标准继续享受至期满。

  (二十二)第八条涉及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第九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不能同时享受,享受期限合并计算。对202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申请享受第八条或第九条涉及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且核准的补贴期限已超本通知规定上限的,可按原核定期限继续享受,但在后续享受补贴政策期间发生就业状态中断的,按本通知第八、九条有关规定执行。对在2024年第一季度申领发放2023年第四季度“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标准仍按《关于印发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促进困难群体增收开发困难群体人力资源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19〕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对2023年12月31日前已根据原政策规定申请享受企业招收应届院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可按原核定期限继续享受至期满。

  (二十三)第九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第十二条“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由各区负责执行、兑现,市级承担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区。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每年对就业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十四)本通知自2024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4日。2024年1月1日至本通知执行日期间,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可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按规定予以补发。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实施期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当地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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