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因违约需支付对方违约金或罚金等,或者对方没收了押金。请问公司在付款时需要对方开发票吗?如需开,该发票是否与供货的发票一致?只是发票名目不一致。如对方不提供发票,该款项的支付是否就不能税前列支了? 关于签订的经济合同,因违约需要支付对方违约金或罚金等,或对方没收了押金,要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如果贵公司与供货方有实际的购进业务并将货物运回和验收入库,供货方收取贵公司除货款外的违约金等等,均属于价外费用,应随销售的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供货方就应给贵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贵公司的这部分支出作为购进货物的成本,其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如果贵公司与供货方虽然签订了经营合同,但没有实际发生购销业务,因供货方并没有提供相应应税货物或劳务,也不属于征收流转税范围,所以贵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的违约支出,不需要取得发票,必须取得由收取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据,借此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的真实存在和进行会计处理,具体的依据应包括: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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