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发[2002]134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0-29
摘要:金融企业申报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时,必须报送相关的呆帐认定材料。认定呆帐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是指: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公告;法院破产终结裁定书;法院对借款人依法做出制裁的判决书;法院强制执行证明;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2]134号        2002-10-29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四号令)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对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其成员企业发生的呆帐损失,在成员企业进行税前扣除的,由成员企业所在地的市国家税务局进行审查核实,对不符合呆帐认定条件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金融企业申报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时,必须报送相关的呆帐认定材料。认定呆帐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是指: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公告;法院破产终结裁定书;法院对借款人依法做出制裁的判决书;法院强制执行证明;法院终止执行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死亡或者失踪证明;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气象、消防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公司赔偿情况;债务人财产处置情况;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明等等。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