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保护扶持社会福利企业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5]099号 1995-03-3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保护扶持社会福利企业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95]6号〕转发给你们,关于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的范围,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通知〔市局京税一[1994]522号通知转发〕规定掌握。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保护扶持社会福利企业请示的通知 京政发[199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保护扶持社会福利企业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社会福利企业是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促进社会福利企业的稳定发展,对于维护首都社会稳定,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各级领导同志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创造条件,多方扶持社会福利企业,促进其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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