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力发电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14
摘要:风力是一种可再生能源,利用风力发电的一个突出优点是,这种电力生产方式不产生温室气体,非常有利于环境保护。我国风能资源丰富,初步估算,可开发的装机容量有2.53亿千瓦,居世界首位。但由于风力发电投入大...

风力是一种可再生能源,利用风力发电的一个突出优点是,这种电力生产方式不产生温室气体,非常有利于环境保护。我国风能资源丰富,初步估算,可开发的装机容量有2.53亿千瓦,居世界首位。但由于风力发电投入大、成本高,每千瓦装机容量投资成本近万元左右,使得风力发电难以与常规电力(煤电、水电)相竞争,发展缓慢。为了鼓励这种新能源电站的建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而且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后,会继续加大对其的支持。在此,笔者根据多年来为电力企业服务的经验加以分析,希望能对投资风电场建设的企业在税收上起到指引作用。

一、投资阶段
     
(一)采购进口设备免关税和增值税
      
1、原政策规定
      
原进口设备免关税和增值税政策内、外资企业均可享受,但内、外资企业适用的目录不同:
      
外资企业
      
根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自1998年1月1日执行)规定,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中明确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商品需要受两个目录的制约,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必须不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之中,下面我们讨论一下两个目录的适用: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以第57号令下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制造业第二十项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第7条规定,新能源发电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光伏发电、地热发电、潮汐发电、波浪发电、垃圾发电、沼气发电、1.5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设备。该目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对于风电项目,新旧目录规定不同,原目录没有对企业类型要求限于合资、合作企业,也没有要求风电设备必须在1.5兆瓦及以上。

但据了解,目前很多风电项目已在新目录之前就立项批准了,那么如何适用呢?原有目录和新目录如何衔接呢?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7号规定:对2002年4月l日以前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版)》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及限制乙类项目,以及2002年4月l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分别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海关按照《通知》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35号公告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备案、审批手续。其中,2002年4月l日至2007年11月30日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其项目单位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持项目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所以提醒按原目录立项的风电项目一定抓紧时间去海关办理减免税的备案手续。

经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不含风力发电机设备。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减免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3]172号)以及《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设备、配套件和备件界定范围的通知》(署税发[2003]357号,2003年11月4日执行),“凡归入《税则》84、85章列名零件、附件的税目或子目的货品,单独进口时不能作为设备对待”。而风力发电机组用零件税则号为85030030,在85章内。

所以,原有的政策对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进口1.5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设备整机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零部件则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内资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与外资相同,政策中明确内资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商品也需要受两个目录的制约,必须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必须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之中,下面我们也讨论一下两个目录的适用: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40号)鼓励类目录第四项电力第5款风力发电及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风力发电行业已被国家列入鼓励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但需注意的是,2007年3月1日起执行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亦包括风力发电机整机一项[目录(十六)项,第十二款第3条,税则号列:85023100,设备名称:风力发电机整机,技术规格:单机小于等于800KW],同时风力发电机组用零件税则号为85030030,在85章内。

同样的,凡归入《税则》84、85章列名零件、附件的税目或子目的货品,单独进口时不能作为设备对待。

所以,原有的政策对于内资企业整机进口规格小于等于800KW的风力发电机组及零件不能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风力发电机组技术规格在800KW以上的进口设备应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2、新政策变化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36号)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以下同)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税则号列:85023100)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上述规格的风力发电机组在2008年11月1日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有的免税政策;在2008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后对上述项目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税则号列:85023100),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为了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国务院以财关税[2007]第11号文件提出了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相关意见,决定对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调整进口关税政策。所以,新政策实行以后,自08年5月1日后新批准的投资项目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不再按照原政策实行进口免税政策。变化主要体现了国家政策在税收上的导向作用,同时也是为了鼓励加大风电设备的国有化率。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规定,风电设备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不满足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风电场不允许建设,进口设备海关要照章纳税。

(二)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
        
只适用于外资企业,内资企业不能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以货币资金购进的未使用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可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但对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按一定的计算公式补征其已退税款。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 

          外资企业退增值税优惠项目程序较复杂,要经过项目立项、取得符合产业政策的确认书和清单及到税务机关退税三大步骤。风电项目在立项时需要注意,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二款第一项规定: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风电站的建议属于核准项目,项目审批时需要按照规模进行报批。所需资料应在项目投资阶段提早准备。

其他两个步骤没有特殊规定,但因为该项目时间要求严格,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也较多,所以企业在申请此项优惠政策时要做好充分准备,合理安排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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