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6]168号 2006-04-0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函〔2006〕1号)文件的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06年底,请依照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