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7]309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6-28
摘要:同时,为做好以后全省推行有奖发票的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部分发票的防伪功能,省局决定将目前用水印纸印刷的国税机关统一发票和企业衔头发票改为干式复写纸印刷,发票规格和版别不变,已印制尚未使用完毕的旧版水印纸印刷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7]309号    2007-06-28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健全“逐笔开具发票,奖励索取发票”的发票管理机制,促使纳税人依法开票,广大消费者积极索取发票,促进国税机关以票控税,切实强化税源监控,省局决定在全省所有商业零售行业实行有奖发票开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有奖发票的范围

  全省从事商业零售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商场(店)、超市、专卖店等经营者均应推行、开具有奖发票。

  二、推行有奖发票的时间、步骤

  根据发票使用量和经营者数量确定推行有奖发票的推行步骤和时间,具体为:

  第一步:2007年8月起在西宁市进行试点。

  第二步:根据在西宁市试点的情况,再确定推行的其他地区。

  三、推行有奖发票的票种

  目前我省使用的“商业零售统一发票”主要有三联万元版、四联千元版、三联百元版三种。万元版、千元版的使用对象主要是批发商和经销商,使用量较小。因此,我省国税系统首先将具有使用范围广、用量大,普通消费者直接索要等特点的“商业零售统一发票”三联百元版作为有奖发票票种,其他种类的发票待以后时机成熟或工作需要时再行增加。

  四、发票的布奖及奖金额

  我省国税系统有奖发票的布奖采取“大奖中奖金额高,小奖中奖机率高”的双高原则,通过高奖金额和高中奖面激发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据此,确定此次西宁市有奖发票的最高中奖金额为5,000元,最低中奖金额为8元,中奖率为4%。根据西宁市百元版发票用量,计划第一阶段(8月-10月)在西宁市推行的有奖发票设定为2组,每10,000本(250,000份)发票为一组,每组设置奖金总额100,000元,奖金分5,000元、1,000元、100元、8元共4个等次。推行2组有奖发票所需奖金的数额为:奖金200,000元、手续费10,000元、宣传费用40,000元(其中省局10,000元、西宁市局30,000元),合计:250,000元。每组有奖发票的具体布奖情况为:5,000元的奖项每10,000本(250,000份)1个,共1个,合计金额5,000元。1,000元的奖项每2,000本(50,000份)1个,共5个,合计金额5,000元。100元的奖项每100本(2,500份)1个,共100个,合计金额10,000元。8元的奖项每1本(25份)1个,共10,000个,合计金额80,000元。

  五、发票奖金的兑付

  (一)经营者代付奖金

  1、为方便消费者兑奖,对于奖金额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国税机关可以委托开具发票的经营者代付奖金。

  2、代付发票奖金的经营者按月持兑奖联和《发票兑奖手续费领据》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代付的中奖发票奖金。

  3、主管国税机关兑付经营者的代付奖金时,首先将发票兑奖联与《发票兑奖手续费领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当场兑付奖金。

  4、在兑付奖金的同时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按代付奖金金额的5%支付。消费者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兑奖的,税务机关不得提取和支付手续费。代付奖金的经营者以非本单位开具的发票申请兑奖的,按消费者申请兑奖处理,不予支付手续费。

  (二)国税机关直接支付奖金持有奖发票中奖金额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的消费者,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取奖金。由消费者填制《发票奖金领取收据》,按照受理-复核-确认程序,及时以备用金或开具支票的形式向消费者支付奖金。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7〕34号)规定,对取得的单张发票中奖金额超过800元(不含800元)按照取得的偶然所得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六、发票奖金的管理

  有奖发票的奖金数额由省局统一向各、州、地、市、开发区国税局拨付,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账户,及时、全面、准确核算有奖发票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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