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函[2010]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1-06
摘要: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月(季)度预缴申报时, “实际利润额”栏减按50%计算填列。年度纳税申报时,其全年相关指标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得减免50%的部分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2行“其他”栏。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函[2010]2号       2010-01-06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实际利润额”栏减按50%计算填列。年度纳税申报时,其全年相关指标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得减免50%的部分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2行“其他”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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