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函[2010]2号 2010-01-06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浙国税函[2010]13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本法规中有关申报表填写的规定停止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实际利润额”栏减按50%计算填列。年度纳税申报时,其全年相关指标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得减免50%的部分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2行“其他”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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