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6]62号 1996-05-02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规[2010]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3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制,完善营业税、资源税减免政策,经全省地方流转税工作会议专题研究,现将《江苏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政策,加强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规范减免税工作制度,深化地方流转税工作的目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内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减税、免税的,均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减免税管理,采取区分类别、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 现行营业税、资源税减免政策,具体分级管理权限如下: (一)需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的: 1、凡属下列减免税项目,年免税额2万元以上的: (l)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数35%以上(含)的民政福利企业,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 (2)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校办企业,提供的除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以外的应税劳务; (3)科研单位从事的技术转让业务; (4)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 为军队内部提供的服务; (5)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的人身保险业务。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重大损失,需减征或免征资源税的。 (二)需报省辖市(含常熟、泰州市,下同)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的: l、凡属下列减免税项目,年免税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 (l)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的民政福利企业,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 的业务; (2)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校办企业,提供的除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以外的应税劳务; (3)科研单位从事的技术转让业务; (4)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提供的服务; (5)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的人身保险业务。 2、单位、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业务。 3、个人转让著作权。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5、纳税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列举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各省辖市确定其减免权限,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五条 除本办法已明确的减免税项目外,今后新出台的营业税、资源税减免税政策均应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并由省 地方税务局具体明确其管理权限。 第六条 需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必须向基层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营业税减免税申请表》或者《资源税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一、二)同时应在书面申请中,全面反映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详细列明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第七条 纳税人在提出减免税申请时,除必须附报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以外,还应分别附报如下资料: (一)民政福利企业应附报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四残”人员花名册; (二)校办企业应附报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三)科研单位应附报科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四)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的,应附报军一级军事机关的有关证明; (五)保险公司具体免税险种清单; (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需减免资源税的应附报保险公司理赔证明: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内,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税务部门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请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减免税手续的纳税人,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照顾。 第九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对收到的减免税申请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调查意见后上报审批。 第十条 对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减免税申请材料,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并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及时批复或转报。无 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 第十一条 凡应转报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各级税务部门必须提出正式的书面报告,并签署具体的减免税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减免税的审批工作,应逐年办理。任何单位均不得自行延长减免税期限或跨年度办理。 第十四条 减免税的审批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四季度。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减免税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纳税人减税、免税底册,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期限、金额,并按期统计上报。同时应对减免税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减免税政策,不得擅自超越权限决定减税、免税,同时应接受上级机关对其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前作出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 1.《营业税减免申请表》 (略) 2.《资源税减免申请表》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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