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11-1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案例3.

**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2024〕**号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二期工程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18,721,827.88元(普通住宅12,031,154.54元;非普通住宅6,690,673.34元;.其他类型房地产0.0元);

  2.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5.0%;非普通住宅7.0%;其他类型房地产0.0%;

  3.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1,088,489.03元(普通住宅601,557.73元;非普通住宅486,931.30元;其他类型房地产0.0元);

  4.减免税额:0.0元;

  5.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206,370.27元;

  6.应补(退)土地增值税:882,118.76元;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局

  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

  案例4.

**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2024)**号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一期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193940352.71元(普通住宅0元;非普通住宅0元;其他类型房是产193940352.71元);

  2.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0.0%;非普通住宅0.0%;其他类型房地产7.78%;

  3.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15088559.44元(普通住宅0.0元;非普通住宅0.0元;其他类型房地产15088559.44元);

  4.减免税额:0.0元;

  5.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5818210.57元;

  6.应补(退)土地增值税:9270348.87元;

  7.项目总可售面积:34699.42平方米(普通住宅0.0立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34699.42平方米);

  清算时已售面积:34699.42平方米(普通住宅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34699.42平方米);

  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0.0平方米自宅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0.0平方米);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旌细则有差杷定处理。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4年09月24日

  案例5.

**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2024〕**号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的**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现通知如下:

  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71815301.72元(普通住宅0.0元;非普通住宅0.0元;其他类型房地产71815301.72%);

  2.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0.0%;非普通住宅0.0%;其他类型房地产0%;

  3.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3590765.09元(普通住宅0.0元;非普通住宅0.0元;其他类型房地产3590765.09元);

  4.减免税额: 0.0元;

  5.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0.0元;

  6.应补(退)土地增值税:3590765.09元;

  7.项目总可售面积:71382.29平方米(普通住宅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71382.29平方米);

  清算时已售面积:22129.21平方米(普通住宅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22129.21平方米);

  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49253.08平方米(普通住宅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49253.08平方米);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4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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