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11-1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胶州市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4-11-11    来源:胶州市税务局

胶税税通〔2023〕5321号

  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二条。

  通知内容:本机关已完成对你(单位)报送的紫城·御都(**)小区项目(项目编号:Z37**018)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的审核,现将审核结论通知如下:

  1.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311379993.34元(普通住宅300551402.86元;非普通住宅0.0元;其他类型房地产10828590.48元);

  2.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44028669.24元;

  3.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0.0元(普通住宅0.0元;非普通住宅0.0元;其他类型房地产0.0元);

  4.减免税额:0.0元;

  5.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6244039.99元;

  6.应补(退)土地增值税:-6244039.99元;

  7.项目总可售面积:61264.1平方米(普通住宅46063.26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15200.84平方米);

  清算时已售面积:48125.99平方米(普通住宅46063.26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2062.73平方米);

  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13138.11平方米(普通住宅0.0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13138.11平方米);

  8.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普通住宅:7110.49元/平方米;非普通住宅:0.0元/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7110.49元/平方米。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胶州市税务局

  2024年1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 : 2022-03-25 来源: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税务局

天成税税通〔2022〕6252号

  四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91510***617A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条。

  通知内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你(单位)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南湖南路17号,登记在双国用(2003)字第01198号[新土地使用权证号:川(2018)成天不动产权第004268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司法拍卖。我局分别于2022年01月25日、2022年2月25日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你(单位)限期内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现上述不动产权已清算审核完毕,具体意见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

  按照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协助确定执行处置财产涉税信息的函》[(2021)川01执恢23号]提供的相关资料,上述不动产权以9251万元(含税)拍卖出售。按照目前收集到的资料,扣除土地成本2151600元,土地管理费10447元,与土地转让相关的税费516333.71元,拍卖出售上述不动产权的增值额85528838.33元(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60%)。

  综上,拍卖出售上述不动产权应缴增值税4302780.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1194.67元、教育费附加129083.43元、地方教育费附加86055.62元、印花税46255元、土地增值税50379869.75元。

  (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次清算审核只针对你(单位)上述不动产权司法拍卖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及相关税费,不涉及企业其他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税种及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税务局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核定征收)》

发布时间:2022-11-08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宿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13******05989):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依法对你(单位)开发的宿迁四季青服装批发市场项目(项目编号:3213020100002170000)实施核定征收,并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征收通知)》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有关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文书(具体内容见附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张颖、赵玲子

  联系电话:0527-84380165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书(核定征收).pdf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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