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建筑业项目管理和发票开具流程》的通知 盐地税发[2009]100号 2009-12-10 市局纳税服务中心、五分局: 根据总局、省局对建筑业项目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大集中系统项目管理模块的需要,特制定《盐城市市区建筑业项目管理和发票开具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盐城市市区建筑业项目管理和发票开具流程 一、项目登记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以下简称五分局)负责市区建筑业税收的项目管理。3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进行项目登记,包含建设方登记、施工方登记、施工方鉴定。 (一)建设方登记 建设方应及时到五分局进行项目登记,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项目立项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五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二)施工方登记 施工方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定并申报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五分局提供项目信息进行施工方登记,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工程承发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未能及时签订合同的提供标书等资料; (2)本地施工方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外来施工方在工程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或工程款结算账号; (3)外来施工方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五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施工方项目登记前,必须先进行税务登记,产生税务管理码才可以进行项目登记。外来施工单位,通过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产生税务管理码。 (三)施工方鉴定 施工方登记完成后,由五分局进行施工方的纳税项目鉴定,确定该项工程应交的税种、税目、税率等基本信息。 二、税款征收和发票开具 税款征收和发票开具由纳税服务中心负责。 (一)30万元以上项目 纳税人必须在向五分局申请项目登记后,提供如下开票资料: 1、施工单位介绍信;个人开票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建设方付款证明。 3、施工方如为外地企业,需提供由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外经证,注明开票金额)、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如果本单位当季企业所得税为零申报,需提供近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加盖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公章。 4、施工方如为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本地企业,需提供国税局出具的《建筑安装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证明单》,注明开票金额,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公章(需分局以上机关印章)。 5、施工方如为外商投资性质的企业,需提供企业工商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国税局出具的《建筑安装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证明单》并注明开票金额。 上述资料经五分局审核后出具《建筑业发票开具通知单》,纳税人凭《建筑业发票开具通知单》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纳税服务中心交纳税款、开具发票。有关开票资料由五分局存档。 (二)30万元以下项目 不需进行项目登记,纳税人直接持以下资料到纳税服务中心交纳税款、开具发票: 1、施工单位介绍信;个人开票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工程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开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如确无施工合同可不提供。 3、开票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需提供建设方单位付款证明。 4、施工方如为外地企业,需提供由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并注明开票金额、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如果本单位当季企业所得税为零申报,需提供近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加盖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公章。 5、施工方如为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本地企业,需提供国税局出具的《建筑安装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证明单》,注明开票金额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公章。 6、施工方如为外商投资性质的企业,需提供企业工商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国税局出具的《建筑安装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证明单》并注明开票金额。 30万元以下项目,税款入库级次为亭湖区门临和市开发区门临,不细分到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开票资料由纳税服务中心审核存档。 (三)、税款征收标准 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和个人在申请开票时,应缴纳的地方税(费)种类和征收标准统一规定如下: 1、营业税:应纳营业税税额等于工程收入总额乘以税率。税率为3%。 2、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等于应纳营业税税额乘以税率。税率:建设项目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为7%,在亭湖区所属各建制镇的为5%。外商投资性质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并提交复印件,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于应纳营业税税额乘以征收率。征收率为4%。外商投资性质的建安施工企业,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并提交复印件,按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 4、基金(费):各项基金(费)综合征收率为0.35%。 5、个人所得税: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及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工程队和个人等,应按工程收入总额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各类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额的1%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对外地来盐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6、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各类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统一按1%预征企业所得税。但对外地来盐城市区施工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外商投资性质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和由国税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等,凡能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同意后,不预征企业所得税。 7、印花税:税率为0.3‰。 三、缴款方式 1、由纳税人将开票所需的税款解缴至指定的税款待报解账户。 2、持有“银联”标志的信用卡的纳税人,在大厅前台直接划卡交税。 3、企业在征管系统中有微机代码并签定财税库行联网协议的,按财税库行联网协议的规定执行。 以上缴款方式根据需要选用。 四、其他事项 (一)、总分包开票的处理 分包人按其分包工程金额开具发票给总包方;总包方统一开具发票给建设方。 施工方开票时,应按其开票金额全额征收营业税。但如果该项工程实行分包,分包方已开票的,可以用分包方已缴营业税,抵算总包方开票应交的营业税。开票时,在其提供分包人已开具的税票复印件和发票原件,并在系统内查询确认无误后,直接按“免税”发票开具模式开具发票;自己直接承建的部分,按所开具发票金额缴税,并按“全额”开票模式开具发票。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有关政策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时,由甲方供应的材料按规定应征收营业税(装饰劳务除外)。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时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对销售的自产货物不征收营业税。 (3)2009年度对列入总局省局可抵扣设备清单的设备,无论甲供还是乙供,均不征收营业税。2010年起,对列入总局省局可抵扣设备清单甲供设备不征收营业税,对乙供所有设备应征收营业税。 2、业务处理 对上述特殊情况,应征收税款的,由五分局出具相关资料,纳税服务中心征收税款,但不开具发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