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总分机构的,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一般无责任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上述做法自2008年起已经发生改变。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2008 年初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文件,旨在对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企业的所得税申报缴纳进行规范:继国税函[2008]44 号文件发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以及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财预[2008]10 号文件发布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与国家税务总局本年三月中颁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则对相关政策的执行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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