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通过进料加工的方式,加工一批波音飞机零件。由于其中一道工序我公司不具备相关生产条件,因此需要外协到其它企业进行加工。加工后再转回我公司,进行后续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和外协企业在转入转出过程中是否涉及到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二十三规定,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和工缴费发票按规定办理退税。若原材料等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已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扣除已减征税款计算退税。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进料加工贸易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和工缴费发票按规定办理退税。若原材料等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已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扣除已减征税款计算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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