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始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试点工作,笔者学习体会如下: 一、为什么要对农产品进项税额开展核定扣除试点 然而,实践中,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自行抵扣,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功能失去了作用,因此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高企,具体体现在: 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大肆偷、骗税的行为,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因此,此次38号文件换一种思路,改凭票抵扣为核定抵扣,迈出了农产品进项税管理制度的新篇章。 二、税务稽查缺乏对凭票抵扣虚开发票的有效手段 在38号文件出台之前,农产品加工企业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海关完税凭证进行抵扣,尤其是自行开具农产品抵扣制度,造成了虚开偷税、骗税,按起葫芦起了瓢的现象。但是在税务稽查实践中,对真假混杂的农产品虚开行为进行检查,存在很多困难: 但是,这种证据看似效力很强,实则有其内在脆弱性,农产品销售人出具书面证明否认出售农产品,不一定是实情,很多情况下,其为了避免麻烦,干脆就“一问三不知”,造成书面证据与实际情况脱节。被查企业被处罚后,感觉很冤枉。但如果不依靠该证据,对于有一定生产能力的加工企业,税务稽查部门也的确缺乏更有效的稽查手段。 2、由于现行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凭证只能开具给自产农产品个人,但实践中,农产品销售人往往是“二道贩子”,例如:笔者办理的一个案件中,某超市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显示,某农民销售给超市巨额的农产品,为了证明此农产品收购凭证记载的经济事项虚假,检查组到农民居住地核查,其究竟有几亩菜地,有多少产量,以此证明业务虚假。从“二道贩子”购买农产品,虽然不符合现行政策,但几乎成为市场经济的普遍现象,仅仅以此就不允许企业抵扣进项税额,也很不公平。 事实上,对这些情形,税收征管机关也非常清楚,造成只要想让农产品加工企业缴税,就可以“选择性执法”,“一查一个准”,而大部分情况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造成执法层面的不公平现象。 3、农产品收购凭证一般只允许在本地开具,对于跨地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程序、管理方法比较繁琐,进一步增大了农产品收购凭证的难度。 4、其实,在凭扣税凭证政策下,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也应当关注企业的投入产出、凭票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够同实际经营情况相符。但由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主要还是依靠扣税凭证,导致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关注度不够。而抵扣制度的改变,就是将工作重心完全放在核查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上。这是在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虚开发票税制问题屡查屡出大案的情况下,来换一种思路的重大税政变革。 5、在核定扣除政策环境下,税务机关应当非常注重企业生产产品数量、销售产品数量的真实性,否则依然会出现虚开发票现象。 例如,经过核定扣除计算,某农产加工企业1元销项可以抵扣0.95元进项,则该企业可能以收取8%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对外虚开发票,以赚取3%的差价。 三、核定扣除的核心是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 例如:本年度购进1亿元的农产品,当年进入生产成本的实际耗用为8000万元,利用农产品销售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为1亿元,农产品耗用率为60%。第2年,该企业没有购进农产品,主营业务成本为5000万元 在购进抵扣的情况下本年度一次性抵扣1300万元的进项税额,第2年没有购进农产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而核定抵扣的情况下,当年抵扣1亿元×60%×17%÷(1+17)=871(万元);第2年,按照按照核定抵扣法,允许抵扣5000*60%*17%/(1+17)=435.5(万元)。 由上例可以看出,核定抵扣的办法比购进扣除办法,进项税额抵扣比较均衡,一般也不会出现留抵税额现象。 四、核定扣除办法,解决了农产品行业中存在的倒挂现象 由于购进抵扣时按照购进金额扣除,而销售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交纳销项税,在企业利润率较低时,就会出现进项倒挂情形。 国家规定购进农产品按照购进金额直接计算进项税,是基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扣除率为13%,而销售产品可能税率为17%,为消除税率差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在购进农产品与销售产品税率相同,或者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情形下,就有可能出现进项税倒挂情形。 而38号文件规定,直接购进农产品销售情形下,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套用到上例,则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均为0,解决了农产品进项倒挂现象。 五、核定扣除的三种具体实施方法 例如:某公司2012年12月1日—12月31日销售10000吨巴士杀菌羊乳,其主营业务成本为7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乳单耗数量为1.06,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 1、投入产出法 2、成本法 由于这里的农产品耗用率是按照上年指标计算出来的,因此年末应该根据当年实际,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六、试点纳税人执行核定扣除前,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必须转出,否则会造成双重抵扣 从上例看,如果期初存货所含的进项税额130万元不作转出,该公司就会重复抵扣进项税,因此在试点纳税人执行核定扣除前,应当将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转出,否则就会造成双重抵扣。 七、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例如,M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原乳1000万元,如果该企业未采取核定扣除办法,应做账: 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后,做账: 假设2012年10月核定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则做账: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