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购进一台已经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按照客户要求改装成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车,改装后的专用车主要功能是用作救护车,请问销售时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就小汽车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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