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特定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2012-6-26 现就云南省内从事煤炭及制品批发、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金属及金属矿批发、建材批发、石油及制品批发、机动车燃料零售等特定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云南省内的纳税人发生购销业务,开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特定行业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应登录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人名称查询”模块(网址:http://www.yngs.gov.cn/),按购货方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对属于云南省国税系统管辖范围内的购货方纳税人名称进行查询,核对与其发生购销业务的纳税人名称与购货方提供的税务登记证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经比对名称不一致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未进行查询比对导致对方骗取发票、骗抵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特定行业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登录上述网站,核对查询与其发生购销业务的属于云南省国税系统管辖范围内的销货方纳税人名称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货方名称是否一致。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货方与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不一致的,按照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有关规定,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补充说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特定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当前,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证件方式虚开发票时有发生,在煤炭及制品、建材、成品油行业尤为突出。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省国税局多次组织基层人员研究、讨论,并以召开税企座谈会、在网站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纳税人意见,制订了本公告。公告通过对税务登记信息查询方式和特定行业纳税人的查询法律责任进行公告,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证件方式虚开发票,避免纳税人因对方提供虚假证件导致虚开发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有效化解给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带来的管理风险。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对税务登记证件信息进行查询的路径。即纳税人可登录云南国税门户网站(网址:)的“纳税人名称查询”功能模块,查询属于云南省国税系统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名称,以方便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核对客户提供的纳税人汉字名称的真实性,避免被“中间人”或第三方利用而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对属于外省市的纳税人信息因目前尚未提供查询功能,在开票时无须进行查询。 二是明确了六个特定行业的纳税人对纳税人名称应查询未查询的法律责任。 对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煤炭及制品批发、石油及制品批发、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金属及金属矿批发、建材批发、机动车燃料零售等六个小类行业的纳税人,其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应登录网站,查询核对与其发生购销业务的纳税人名称与购货方提供的税务登记证件内容是否一致。经比对名称不一致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未进行查询比对导致对方以提供虚假证件方式骗取发票、骗抵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特定行业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查询与其发生购销业务的纳税人名称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货方名称是否一致。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货方(包括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和销货方名称)与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不一致的,按照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有关规定,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是明确了公告施行时间,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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