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税饲料产品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青国税函[2012]106号 2012-08-21 为加强免税饲料产品税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的相关规定,补充以下意见,请执行。 一、确认青岛市饲料兽药检测站等3家单位为我市免税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详见附件)。 二、饲料产品检测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规定标准; (二)产品属于《通知》中的何种免税饲料。 三、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增加的饲料产品(单一大宗饲料和混合饲料除外),应凭市局指定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市局根据检测质量、服务水平以及业务量大小等因素对指定的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检测机构,一经查实后将取消检测资格。 五、各基层局应采取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将我市的免税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告知饲料生产企业。 六、《通知》中所称复合预混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其中,复合预混合饲料中必须同时含有4种或以上的微量元素及8种或以上的维生素;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应含有4种或以上的微量元素;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中应含有8种或以上的维生素。 七、税务机关对增值税减免税进行年度纳税评估时,免税饲料经营企业应报送上一年度经营的所有免税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免税饲料产品检测证明(单一大宗饲料和混合饲料除外)。免税饲料产品为进口的,应报送进口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海关的进口免税证明,免税饲料产品检测证明(单一大宗饲料和混合饲料除外)。无法提供相应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适用税率补缴减免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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