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2012-09-2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6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段中“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五、中“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一、基金的征收范围: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上述五类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 二、基金的征收标准: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三、基金按季申报缴纳。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基金,2012年7月至9月所属期基金的申报缴纳时间为10月1日至22日(10月份申报期限因国庆节、中秋节连续休假而顺延),基金缴纳义务人应按规定期限向辖管国税机关办理基金的申报缴纳工作。 四、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五、国税机关征收基金采用与税收相同的方式办理征缴。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2年0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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