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促销:“捆绑销售”的税务处理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15
摘要:  在销售旺季商家的各种促销手段轮换登场,吊足了消费者的胃口,其中最常见的就是采用实物折扣即 捆绑销售 的方式,几件商品组合在一起,价钱就比单件买便宜许多。比如 买二送一 , 促销装大让利 ,10元一支的牙膏,买两支就能送一支小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取放弃其中一种或部分商品的售价,仅收取部分商品价款的方式进行捆绑销售的营销定价,而企业又在销售发票中仅注明部分商品的售价款,不涉及其他商品的售价和折扣等内容,这实质上已成为“买一赠一”的促销形式。此时,不管是对照税法必须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规定,还是根据税法对外赠送商品需视同销售的规定,都不能将放弃收取的商品价款或对外赠送商品的价款从计税销售额中减除,而应按照税法规定将没有收取的商品价款或对外赠送商品的价款并入捆绑销售的销售额一并计缴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点评在当前大多数商品属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往往会采取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不同的销售方式,企业确认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税收负担也不一致。因此,企业在营销策划时,应事先对商品的购买量、成本、效益以及税收等方面进行事前预测、预算。分析拟实施的营销行为是否会出现与税法相悖的情形,据以确定该让利行为是否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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