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条款失效] 赣地税发[2013]93号 2013-7-31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25日起,本法规第六条失效。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切实规范税收执法,有效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征管工作现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承揽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对建筑安装业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和项目依法征收,做到依据充分,计税准确,征管规范。 三、在我省境内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税务机关为工程作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缴纳,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不得重复征收。 四、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财务会计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并且准确、完整地对工程作业进行会计核算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但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附征率,下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工程作业地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总机构认定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实行承包经营不能准确核算经营成果的,或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在工程作业地不能准确、完整地对工程作业收入、成本、费用等进行会计核算的,工程作业地主管地税机关可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条款失效]全省核定征收的附征率统一为0.6%(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户及其他个人核定征收的附征率统一为2.5%)。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分配情况确定,扣缴申报时应据实提供。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政策,强化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局有关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局规范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上来,严格政策,依法征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变通,确保政令畅通。各地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措施办法应一律停止执行。 (二)加强调研,完善措施。各级地税机关要从支持和服务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出发,进一步抓好对现行建筑业税收政策及征管措施的跟踪管理和服务,认真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强化责任,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本着落实政策,规范管理,公平税负,优化服务的原则,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三)规范执法,优化服务。各级地税机关要增强政策落实的操作力和执行力,在强化征管的同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切实做好纳税辅导,加强对相关政策规定和征管措施的宣传,特别是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和征收方式认定工作,严禁各行其是,方法简单,以有效管理和真情服务赢得纳税人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不断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促进我省建筑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八、本通知自2013年8月16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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