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得税管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2013-12-05 为规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得税征管、统一政策、公平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建安劳务分包企业成本、费用以工资薪金支出为主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得税管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建筑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将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二、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实行查帐征收,其劳务人员工资薪金支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务用工制度,留存与劳务人员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备查; (二)企业制定了规范的劳务人员工资薪金制度。企业应如实编制、填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劳务人员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职位及工种、实际工作量或工作天数,以及应发和扣除的项目、金额等事项,并留存考勤资料备查; (三)企业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不论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其支付的基本信息、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三、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难以查账的,企业所得税依法实行核定征收。 四、对外省、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按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其无法真实、准确核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对查实项目按规定计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五、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及时交换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相关涉税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六、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得税管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订背景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成本费用以劳务人员工资薪金支出为主,必须真实、准确核算,杜绝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因此,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公告,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工资薪金合理性确认的掌握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人员工资薪金支出作出具体规定。 (二)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难以查账的,企业所得税依法实行核定征收。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适用“建筑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精神,对外省、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按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其无法真实、准确核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对查实项目按规定计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得税管征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得税征管,统一政策,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作为建筑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其成本费用以劳务人员工资薪金为主。这就要求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必须真实、准确核算工资薪金支出,杜绝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通过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务用工制度、制订规范的劳务人员工资薪金制度、支付工资薪金时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从而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三、《公告》起草过程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多次专题座谈并征集基层意见和认真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得税管征有关事项的公告》。 四、《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内容: (一)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实行查帐征收,其劳务人员工资薪金支出应同时符合规定条件; (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难以查账的,企业所得税依法实行核定征收; (三)对外省、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按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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