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发票库房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及用票人必须设立发票保管专库或专柜。 发票保管专库(柜)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做到“三清、四专、五防、六不准”: (一)三清:手续清、帐目清、责任清; (二)四专:专人、专库(柜)、专帐、专表; (三)五防:防火、防水、防盗、防霉烂毁损、防虫蛀鼠咬; (四)六不准:不准相互转借、转让发票;不准出现帐实不符现象;不准擅自调账;不准擅自处理空白发票;不准擅自销毁发票;不准在发票仓库违章堆放其他物品。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库房保管制度,做好发票入库、调拨、退库工作,每月月末做好库房盘存,做到帐实相符。 第四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八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薄(卡)》。 第十九条 《发票领购簿(卡)》的式样及内容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并统一制作下发,不得转借、转让和擅自损毁。 第二十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发票领购簿(卡)》确认的发票种类、数量、购票方式向用票人发售发票。不准超范围、跨行业发售发票。 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拒不接受处理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二十二条 用票人需要变更领购发票种类、数量、开票限额和经办人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办理《发票领购簿(卡)》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用票人变更纳税人名称或注销税务登记证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发票领购簿(卡)》和空白发票剪角作废后,交由纳税人保管,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税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发票专用章印面字样损毁,交由纳税人保管。 第二十四条 发票领购实行批量供应、验旧购新等方式。具体领购方式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规模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或电子数据进行查验;对开具的作废发票、红字发票,重点查验是否全联注明“作废”字样。 第二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申请代开发票。 第二十七条 在我省境内跨省辖市(直管县)局管辖范围临时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开具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购或申请代开发票。 在同一省辖市跨县(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和个人到我省临时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凭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第二十九条 发票领购坚持自行领用开具为主、申请代开为辅的原则。严格控制代开发票的种类、范围。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