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29
摘要:在我省境内跨省辖市(直管县)局管辖范围临时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开具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购或申请代开发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1-29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研究修订,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各种发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外,全省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发票的名称、规格、联次及使用范围实行全省统一。

  第四条 全省发票按照管理方式分为通用发票(包括全国统一式样发票和全省统一式样发票)和冠名发票。按照填开方式分为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税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发票实施管理和监控。

  第六条 各级地方地方税务机关要广泛开展发票管理法规宣传,普及发票使用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发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积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尊重和维护纳税人、消费者的权利,面向社会无偿提供发票咨询服务,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八条 全省发票印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未取得发票准印证的企业不得印制发票。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按照适度库存、保障供应的原则,合理制定发票印制计划。

  第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逐级按季报送普通发票印制计划。

  通用发票印制计划,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的使用量,冠名发票印制计划,一般不得超过半年的使用量。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发票的防伪措施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三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要求,建立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印制保密、质量检验等各项管理制度,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不得擅自印制发票。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省范围内的发票换版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检查其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印制企业,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