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税流转税热点问题解答(2014年第8期)

来源:大连国税 作者:大连国税 人气: 时间:2014-08-10
摘要:  1.一般纳税人2014年7月1日后销售固定资产,适用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的政策,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规定:   1.主表:...

  1.一般纳税人2014年7月1日后销售固定资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规定:
   1.主表:
  第21栏填写:“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8至11行之和-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2行至13行之和-第14列第15行)……

  第23栏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2.附表1:
  第8至12行填写:“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因此,一般纳税人2014年7月1日后销售固定资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政策,申报表主表应将3%的税款填写至21行,将1%的差额填写至23行;附表1应将销售额与3%的税款填写至第11行。

  2.近期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版式有变化?其他发票是否也有变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第四条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

  3.新成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金税设备时服务单位要求购买新设备,不让购买带IC卡的设备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只允许发售金税盘、报税盘,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

  原使用金税卡、IC卡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4.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改版之后,各个联次的用途是否有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第一联“记帐联:销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用途“购货方扣税凭证”改为“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将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

  5.启用新版的增值税发票之后,原有发票是否需要拿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并统一更换新版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

  因此纳税人可以将原有留存的对应版本发票使用完毕后,验旧领用新版。

  6.听说增值税征收率有所调整,是不是意味着营改增业务当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税率也由6%降至3%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其中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营改增的部分现代服务业,6%为税率,而不是征收率,所以6%税率未做调整。

  7.企业与外国企业签订数据信息服务,替外方代扣代缴的数据信息服务费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与外国企业签订数据信息服务,替外方代扣代缴的数据信息服务费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如果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齐全的话,其进项税额不是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有自已的厂房、办公室。企业准备将自有办公室由一间隔断为三间,那么企业购入的铝合玻璃隔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贵公司购入的铝合金玻璃隔断如果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规定的范围,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反之,则可以抵扣。

  9.生产企业有出口货物,收到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出口代理运费及杂费,可以抵扣进项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

  因此生产企业用于运输出口货物支付给国际货运公司的代理运费和杂费,取得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用于应税项目可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10.一般纳税人企业给客户买一部手机取的是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由于企业是给客户购买的手机其用途是用于个人消费,因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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