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8年第57号公告 2008-08-20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 海关总署 2008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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