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为了贯彻中央经济工作和市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应对金融危机,增强上海产业竞争力,市委市政府于五月底召开了全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会议,会上确立了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电子信息制造业、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九个重点发展的领域,并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为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确保国家和市委市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我们特编制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和九大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专辑,方便企业了解和对照。 优惠政策 民用航空产业 增值税 1. 固定资产抵扣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摘自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2. 转让产权 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行为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2002]4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3. 援助进口物资和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4. 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购进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2)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施“免、抵、退”税办法。 (3)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消费税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收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摘自财税[200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5. 新支线飞机整机 对中航商用飞机有限公司销售的新支线飞机整机免征增值税; 对上海飞机制造厂等生产销售的新支线飞机部件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6]2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航一集团新支线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营业税 6. 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税[2002]1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7.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国税发[2000]1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 8. 科技企业孵化器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税[2007]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 9.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发[2007]40号等 10. 研究开发费用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详细内容参见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 11.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详细内容参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专栏) 1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1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14.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15.政策性搬迁收入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等 个人所得税 16.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金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等 车船税 19.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客车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客车,每辆每年税额为300元。 摘自《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沪府发[2007]20号) 土地增值税 20.企业兼并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摘自财税[1995]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21.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22.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摘自财法字[199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印花税 23.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 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摘自国税函[2004]9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 24.公司制改造新启用的资金账簿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5.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摘自财税[2003]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26.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摘自财税字[1988]第2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7.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摘自财税字[1988]第2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契税 28.整体改建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9.投资组建新公司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摘自《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摘自《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摘自财税[2008]1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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