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企业管理办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0-29
摘要:发票印制企业必须依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主管发票管理工作的部门下达的《普通发票印制批准书》(附件3)印制发票,不得擅自印制发票,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委托的印制任务转托于其他企业印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企业管理办法》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10-29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企业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地税发票印制企业的印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票印制申请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属于自治区地税局税收征管范围内的发票的准印、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 地税机关按照“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工作流程办理发票印制审批事项。

  第四条 发票印制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

  第五条 申请人的资格申请受理、审核由自治区地税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局审批办)负责,发票的准印招标由自治区地税局计财处牵头组织,审批办、主管发票管理工作的部门和纪检监察等部门予以协助;发票的印制、管理、监督、检查等环节由自治区地税局主管发票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

  第六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拟按规定指定发票印制企业时,须在全区范围内发布关于指定发票印制企业的通告。

  第七条 申请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区局审批办应受理:

  (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取得有效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已从事生产经营2年以上;

  (二)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定点公务印刷厂家;

  (三)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四)能够承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纳税人需用发票的印制任务;

  (五)有专管的领导、专门的机构、专门的生产车间、专用库房、专用车辆,保证发票的生产、安全和供应工作;

  (六)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有较高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七)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发票印制和管理的规定,接受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发票印制资格,应当向地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发票印制企业申请审批表》(附件1);

  (二)《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复印件;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定点公务印刷相关文件和证明;

  (五)《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六)主要生产设备明细表;

  (七)安全管理制度;

  (八)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印制申请,自治区地税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审核、现场勘查、审批决定等事项。

  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原因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凡经自治区地税局审查、审批符合印制条件的印制企业均可参加竞标,中标企业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许可并核发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发票准印证》(附件2)。

  第十一条 《发票准印证》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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