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编

来源:税屋汇总 作者:税屋汇总 人气: 时间:2021-03-31
摘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增金额 纳税调减金额 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
1 2 3 4 5 6 7
1 一、非公益性捐赠   * * *   * *
2 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3+4+5+6)              
3 前三年度(2017年) *   * * *   *
4 前二年度(2018年) *   * * *    
5 前一年度(2019年) *   * * *    
6 本    年(2020年)   *       *  
7 三、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113000 * * 113000 * * *
8 1.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 113000 * * 113000 * * *
9 2.   * *   * * *
10 3.   * *   * * *
14 合  计(1+2+7) 113000     113000      
附列

资料
2015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   * *   * *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专栏 (2019年1月)

  概述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的规定,为简化工作程序、减轻社会组织负担,合理调整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办事流程

  经本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按以下程序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新登记设立基金会

  新登记设立基金会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民政部门领取三证合一的证书时,填报《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新设立基金会适用)》交主管民政部门。

  (二)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

  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填报《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已运作社会组织适用)》交主管民政部门。

  市民政局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对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联合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分别在上海财政网(网址:www.czj.sh.gov.cn)、上海税务网(网址:www.tax.sh.gov.cn)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网(网址:www.shstj.gov.cn)上进行公示。

  政策依据:沪财税[2016]32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问题解答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要审批吗?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政策依据:财税[2015]1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公益性捐赠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能否结转以后年度?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税[2018]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如果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那么计算顺序是怎样的?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政策依据:财税[2018]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本市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如何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经本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按以下程序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新登记设立基金会

  新登记设立基金会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民政部门领取三证合一的证书时,填报《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新设立基金会适用)》交主管民政部门。

  (二)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

  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填报《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已运作社会组织适用)》交主管民政部门。

  市民政局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对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联合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分别在上海财政网(网址:www.czj.sh.gov.cn)、上海税务网(网址:www.tax.sh.gov.cn)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网(网址:www.shstj.gov.cn)上进行公示。

  政策依据:沪财税[2016]32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哪些情况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8)110号)第一条,财税[2008]160号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政策依据:财税[2008]160号财税[2018]110号

  相关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5号 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46号 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7号 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5号 关于上海市2019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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