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1年3月) 一、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公告)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号公告)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号公告) 9.《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公告) 二、政策要点 1.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1)扶贫捐赠;(2)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3)杭州2022年亚运会捐赠;(4)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5)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 三、注意事项 1.“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公告)执行。 2.扶贫捐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3.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 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四、案例解析及填报 捐赠涉税事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关联表单,如图: A企业为生产防疫口罩企业(一般纳税人),2020年度利润总额90万元。主营的防疫口罩不含税价10元/件,成本价8元/件。将自产的10000包防疫口罩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已取得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该批口罩耗用原材料购进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额为1万元。 1.会计处理如下: (1)自产货物用于免税销售的,其耗用的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 借:库存商品 1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 000 (2)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捐赠的,应视同销售 借:营业外支出-疫情捐赠支出(实物捐赠支出) 103 000 贷:库存商品 90 000(含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000 (3)单位将自产货物,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13000 贷:营业外收入 13000 2.填报方法(本指引不考虑其他税费) (1)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00000元,调增视同销售成本90000元(含转出进项税额10000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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