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省海门市某机械公司受托向国税机关申报入库特别纳税调整税款及利息375万元。这是今年以来海门国税局风险应对中入库的首笔境外投资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所得税。
海门市某机械厂由境外S公司控股99.17%。2009年4月,S公司将所有股份转让给境外U公司。海门国税局税务人员通过查阅企业提供的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及其相关手续资料,发现S公司与U公司是同一法人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且相关股权转让价格仅以当初投资原价转让,明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所得税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为体现转让价格的公允性,税企双方经协商聘请了专业中介机构对该笔股权转让进行了追溯性评估,并就S公司委托海门市某机械公司代办补缴入库税款及相关利息等问题达成了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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