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2016-11-24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4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4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有关规定,对《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有关条款进行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在清理结束后公布失效废止的文件条款,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中第二十八条第四款“随房屋一并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凡转让的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进行清算;凡转让的房屋为其它类型房地产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进行清算。单独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进行清算。”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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