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自然灾害,会计怎样将企业损失降到最低?

来源:胡说财税 作者:胡绵鹏 人气: 时间:2017-07-05
摘要:人类在自然力量面前,显得多么的渺小,多么的无能为力。如果损失不可避免,会计人此时此刻一定要保持清醒,在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及灾情稳定的前提下,组织力量盘点相关损失,做好会计处理及涉税事项备案等管理工作,尽可能将损失减到最低。 1、第一时间分门别
人类在自然力量面前,显得多么的渺小,多么的无能为力。如果损失不可避免,会计人此时此刻一定要保持清醒,在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及灾情稳定的前提下,组织力量盘点相关损失,做好会计处理及涉税事项备案等管理工作,尽可能将损失减到最低。
 
1、第一时间分门别类盘点损失
 
分门别类盘点损失,建立损失清单。按照原材料、半成品、存货、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等资产,分门别类对在自然灾害中发生的损失造册登记资产的购入时间、采购价格、累计折旧等信息。在盘点过程中,应注意拍摄受灾现场的照片、视频。对于损失比较严重的,建议聘请评估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
 
2、理赔
 
无论是受灾单位向保险公司理赔,还是相关政府部门向受灾单位发放补助,均要求企业提供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证据。盘点形成的登记资料、照片、视频都有助于理赔或者申请补助进度的加快。
理赔收入及受灾补助,均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无须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因自然灾害使得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能及时在180天(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360天认证或者勾选抵扣的,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受灾货物的进项税额管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明确: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进项不得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非正常损失进行界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同样地,《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2)—(5)款中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因自然灾害导致的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损失、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的范围,无须做进行税额转出。
 
4、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三、收集充分资料,为专项申报做好准备
 
1、损失金额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前扣除额为扣除保险理赔收入后的余额,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通常涉及原材料、半成品、存货、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等。资产丢失、损毁的,按照账面计算损失额,能够修复的,以修复产生的费用为损失额,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金后的净额申报税前扣除。
 
2、证据留存备查
 
企业应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情况准备如下证据,在进行专项申报后留存备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具体要求请查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分项目类别的损失盘点表;
(三)相关存货、固定资产、不动产等购销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再次提醒!第一时间分门别类盘点损失,登记造册建立起来的盘点表非常重要!
 
自然灾害多发季节,各位同仁应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信息,做好防灾工作,把损失降到最低。确实无法避免的,会计人应积极行动起来,利用科学的管理手段,申请损失税前扣除,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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