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转让新三板股票时候,投资者一定会考虑到税收的问题,比如“要缴什么税”、“要缴多少税”等等。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从自然人投资、法人投资以及合伙企业投资三个层面来为大家介绍新三板股票转让的税收问题。 股票转让涉及的增值税 首先,股票转让是应该按照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4目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其次,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最后,有价证券通常是指上市公司股票和限售股股票,而非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股票是不属于有价证券的。 所以理论上转让新三板股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还不是很清晰。以北京国税为例,在北京国税《企业持股票、购买理财产品及通知存款等是否缴纳增值税、计税及账务处理详解》(2017-01-18)中提到转让“新三板”股票,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征税范围。 股票转让涉及的所得税 自然人投资者 首先,我们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挂牌前持有股票的个人投资者,一种是挂牌后参与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由此可得,投资者转让的新三板企业股票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就在2017年4月,江苏省地税局表示根据国发〔2013〕49号文件表述的是新三板税收规则“原则上比照”,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当作为税务执法的依据,应有具体的财税文件支撑。例如股息红利政策就有专门的财税文件出台,说明新三板股息红利参照上市公司执行。所以新三板股票转让应确定为股权转让,需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这在我们公众号2017-04-21发布的文章《新三板流通股票需要缴税啦?》中有提及) 所以,转让新三板股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是非常清晰,各投资人还需要根据当地税局的要求 ,如果税局没有要求,在新三板上买卖股票是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2)对于原始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解限股时,股权增值部分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法人投资者 对于法人企业而言,转让新三板企业的股票,属于“转让财产收入”,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 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1)合伙人为自然人 在不考虑税收优惠的前提下,自然人直接转让股权或股票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税率是20%,但是在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或股票却是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根据国税发【2011】50号文件,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91号文件,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这里所指的收入总额包括了财产转让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共青城市共府办发[2017]72 号文规定:落户共青城私募园的投资类合伙企业投资收益个税为20%。 鉴于此,我们认为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税收规定存在地方差异。 (2)合伙企业中的法人股东 由于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法人企业投资者,应当按其自身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5%。 股息红利所得税 自然人投资者 自然人投资者收到股息红利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国家对新三板公司的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财税[2014]48号和财税[2015]101号文,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新三板公司的股票包括了在新三板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法人投资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对于法人投资新三板企业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如果其持有新三板企业股票超过12个月,可以不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未超过12个月,就应该正常并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投资者 对于合伙企业来说,企业分红时候也是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1)自然人合伙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既自然人投资者通过合伙企业取得新三板企业的股息红利后,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2)法人合伙人 对于法人合伙人来说,税务处理就完全和法人投资者直接投资新三板企业一样。如果投资投资新三板企业不满12个月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超过12个月就不需要缴税。 印花税 根据财税[2014]47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所以,转让新三板股票时候,受让方不需要缴税,只有出让方需要缴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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